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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提到法拍房的风险,曾经有客户问过一个问题,世上无万全之事,万一拍卖“错”了呢?毕竟冤假错案屡禁难绝,洗冤昭雪亦自古有之,如果作为执行依据的生效法律文书被撤销/变更,竞买到的房子是不是要返还给原被执行人?即法律术语所称的“执行回转”?
下面鲸拍房就为大家讲讲,关于“执行回转”的那些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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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执行回转”?
执行回转又称再执行,是指在案件执行中或者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执行机构对已被执行的财产重新采取执行措施,恢复到执行程序开始前的一种救济制度。因此也被形容为“熨斗原则”,即通过执行回转将执行这一公法行为给原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者权利形成的“褶皱”烫平。也就是说,执行回转的内容必须是将原执行依据确定的债权人通过执行程序获得的利益再返还给原债务人,或者更确切地说,是将原债务人由于执行程序丧失的利益再恢复原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年修订)
第二百二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
第四百六十七条: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恢复执行,但和解协议已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不予恢复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法释〔1998〕15号)
在执行中或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人民法院或其他有关机关撤销或变更的,原执行机构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依当事人申请或依职权,按照新的生效法律文书,作出执行回转的裁定,责令原申请执行人返还已取得的财产及其孳息。拒不返还的,强制执行。
执行回转应重新立案,适用执行程序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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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回转”执行谁?
如上所述“责令原申请执行人返还已取得的财产及其孳息。拒不返还的,强制执行”,为了方便理解,下面给大家举个例子:
甲与乙涉诉纠纷,法院依法判决乙向甲给付人民币1000万元。判决生效后,乙未自动履行,甲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查封乙名下房产两套、扣划银行存款200万元,查封房产经司法拍卖,丙竞得该房产。而后,乙按审判监督程序提出再审申请,经审查裁定撤销原判,指令一审法院重新审理,最后获得重审改判,乙不再负有向甲履行给付的义务。据此,法院作出执行裁定责令甲将取得的财产返还给乙。
可见,“执行回转”执行的是“原申请执行人”。
“原申请执行人”并不完全等同于“取得财产的人”,原申请执行人取得可能是现金存款、抵债财产,但也可能取得的是被执行财产的价值,比如拍卖款、变卖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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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拍卖与“执行回转”
法院裁定责令原申请执行人将取得的财产返还给原被执行人,可是财产已被第三人竞得的怎么办?
执行回转时,已执行的标的物系特定物的,应当退还原物。不能退还原物的,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折价赔偿。
执行财产已经被第三人合法取得的(比如司法拍卖合法有效竞买所得),属于不能退还原物的情形。
引用中国政法大学隋彭生教授一段话 :“取得财产的人”是取得拍卖价款的人,而不是竞买成功的人。也就是说,执行回转的对象只能是取得拍卖款的人,而绝不能是竞买成功的人。案外人是支付了对价的买受人,并不受具体案件的管辖。
因此,如果发生执行回转的情况,应当依照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9、第111条的规定,责令申请执行人返还通过拍卖取得的受偿款及由此产生的孳息,拒不返还的则强制执行,而不能再要求买受人返还通过拍卖取得的财产。原权利人作为利益受损害方应提起国家赔偿之诉。原权利人的利益应适用国家赔偿,执行错误赔偿的法律规定是我国《国家赔偿法》第2条、第31条,同时还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行政诉讼中有关司法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相关规定。
综上所述:
● 法拍房的竞买人,不是执行回转程序的当事人,不是所谓负有返还义务的“取得财产的人”,其所取得的财产合法有效,不受执行回转的影响;
● 负有返还义务的是原申请执行人;
● 原申请执行人首先应退还原物,不能退还原物的,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折价赔偿。双方当事人对折价赔偿不能协商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终结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原被执行人)可以另行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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