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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的民法典规定,夫妻的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双方在关系存续期间一起获得的财产收入。既然是夫妻共同财产,那夫妻双方对其都有平等的处理权,如果要对财产进行处理分配,必须得到配偶的同意。
关于夫妻个人财产,1980年《婚姻法》及司法解释无明确规定。现行《婚姻法》第18条增加规定了法定的夫妻个人财产。第19条增加规定了夫妻双方约定属于个人所有的财产。第18条规定:“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1)一方的婚前财产;
(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